各市(區)建管處,各有關企業: 為落實好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築起重機械設備有效使用期限規定(JGJ/T-189-2009),切實解決好建築起重機械主要受力杆件制造日期不明确,設備有效使用時間無法計算,以及無标識造成部分不合格部件的使用等問題,确保建築施工機械的整體穩定性和可靠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GB/T5031-2008)?塔式起重機?、GB26557-2011《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中對特種設備可追溯性的要求,我處自2013年9月1日起對全市範圍内新購置的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實行永久标識規定。凡在規定日期後購置的無追溯标識的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将不予注冊備案登記。具體内容如下: 一、标識内容 (一)、部件的标識要用打碼機打印(或鋼印),噴塗後要能清晰可辨。 (二)、部件标識的内容要體現出企業名稱、産品名稱、生産日期、部件名稱、部件編号等。(标牌不體現企業名稱的,可以将企業内部特殊标識規定到市建管處備案) 二、标識設置 部件标識牌與部件間要采用焊接、鉚釘等永久性連接方式,要連接牢固,不能輕易脫落,要作為永久性追溯标記。标識亦可以直接打印在部件上。 三、标識對象 (一)、塔式起重機:标準節(基礎節)、起重臂、平衡臂、塔帽、上節架、上下轉台、套架、拉杆、底座。 (二)、施工升降機:标準節、吊籠、驅動體。 若文件執行中發現與國家相關标準有不同解釋的,請及時報告發文機構。 附件一:部件标識位置 附件二:标識示例參考 附件1-2下載
2013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