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區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政工程安全文明生産職責
第三章 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章 市政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市政工程安全生産,保障國家利益和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打造良好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威海市規劃區及工業新區汪疃鎮、苘山鎮範圍内的市政工程建設、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及依附于城市道路雨水、照明、管線等附屬設施的建設與養護維修工程。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監督、指導工作。各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内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 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文明施工、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産必須管安全、管文明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鼓勵開展市政工程安全文明生産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技術,實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生産的科學管理和标準化管理,提高市政工程安全文明生産管理水平。
第二章 市政工程安全文明生産職責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确定市政工程安全文明作業環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并按規定用于安全生産和文明施工,專款專用;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應向安全生産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監督。
第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将安全文明施工納入監理範圍,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進行審查,并與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确定的内容同步實施。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和建設部門報告。
第八條 市政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實施統一管理。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并對分包範圍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施工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對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直接負責,組織編制實施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制定施工現場安全生産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管理組織,落實安全文明施工責任制,實行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并将相關資料報主管部門備案。
管線等附屬設施與道路、橋梁等工程同步進行的,各總承包單位可共同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實施。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政工程施工單位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質、地下管線等資料和必要的安全防護條件,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施工開始前,組織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文件的安全技術交底;組織管線及施工現場周邊單位召開建設會商會議;
(二)按照規定向市政工程施工單位支付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
第十條 市政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規程和技術規範提供設計圖紙,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協助市政工程施工單位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第十一條 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組織監理、施工單位采取短信、電視、廣播、報紙、公示牌等多種方式宣傳告知工程相關信息。
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組織監理、施工單位制定施工區域的交通組織方案,報經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并報市主管部門備案。交通組織方案須提前10日公示。對影響區域通行的地段必須采取有效的便民措施,必要時修築便道便橋。
第十二條 市政工程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對市政工程安全文明生産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标準,做到安全生産和文明施工。
市政工程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文明生産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文明生産負責。
第十三條 市政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制度。市政工程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首先接受安全生産知識教育,掌握安全生産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知識。
市政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就業前的職業性健康檢查。經檢查合格的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市政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并向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五條 市政工程施工單位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三章 施工現場安全文明管理
第十六條 市政工程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市政工程的特點和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施工現場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深基坑、爆破施工等特殊作業可能造成環境損害的,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專項施工組織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通行危險的地段應當懸挂警戒标志,夜間設置警示燈。在車輛、行人通過的地方施工,應當對溝、坑、井等進行覆蓋,并設置施工标志和防護設施。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防護圍擋及安全文明标識牌的設置(詳見附件)。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噪聲、振動和照明産生的污染和危害。施工現場保持場容場貌整潔,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現場地面應平整堅實,施工道路出入口路面應做硬化處理,有清洗設備,有良好的排水設施,保證排水暢通,無積水,沒有跑、冒、滴、漏現象;防止污水、污泥污染周邊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采用明溝排水的,溝頂應當設置蓋闆;禁止向飲用水源及各類河道、水域排水;
(二)施工場地内如設置拌合站,其區域必須進行硬化處理,材料分割堆放,并标明名稱、産地、規格,對水泥、鋼材等,需設置防雨防潮設施;
(三)臨時工棚等設施規範搭建,保持場地整潔;
(四)施工時監理、施工單位及有關管線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探清各種管線的分布情況,做好标識,施工期間與有關管線單位聯系,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五)施工産生的渣土、泥漿等廢棄物應當日産日清;暫存的渣土應當集中堆放并全部覆蓋;禁止渣土外溢至圍擋以外或者露天存放;
(六)施工過程中,應灑水抑制揚塵;對暴露的土壤和不能及時清運的土方、建築垃圾等,應采用覆蓋、灑水等措施防止揚塵;
(七)運輸渣土、泥漿、建築垃圾及砂、石等散體材料的車輛應有覆蓋、密閉等措施,避免撒漏、飛揚,污染市容,并按照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堆放;
(八)施工現場材料應按照施工組織方案要求應分類存放、穩定牢固、整齊有序,并設置标識牌,做到工完料盡場清, 對易燃、易爆、易腐蝕的材料要有相應的防護措施;
(九)在鬧市區施工應使用低噪音機械設備;确需夜間施工的,應安排低噪音工序。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的施工區域和非施工區應當隔開。施工單位為職工提供的臨時住所和飲食等應當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全風險,防止人身傷害。
(一)深溝槽、深基坑應采取可靠的支護措施,防止坍塌和滑移;
(二)高空作業應采取防墜落措施,臨邊、坑口作業應采取圍護措施;
(三)特殊季節(冬季、雨季)施工,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遇有暴雨、大雪、大霧、六級以上大風天氣應停止高空和起重作業;
(四)現場使用的機械設備均應狀态良好,并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操作;
(五)施工臨時水、電線路應符合相關規定,各級配電箱應統一采用鐵制制式形式,所有用電設備均應達到"一機、一閘、一箱、一漏"要求。
第二十一條 市政工程施工單位安裝、使用施工機械、機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前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技術标準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方可安裝;
(二)使用前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技術标準進行安全性能試驗,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三)使用期間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其完好、安全。
第二十二條 在道路上進行市政工程養護作業的人員必須穿帶有反光标志的工作裝;夜間進行市政工程養護作業,作業區内的臨時标志必須采用高強級反光膜,作業區内必須有充分的照明。
第二十三條 雨水管網、雨水檢查井、涵洞等防汛設施進行疏通與清挖時,必須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施工人員必須穿工作服,戴标志帽;
(二)在疏通及清挖雨水管網過程中,應注意安全,做到少擾民、不擾民;
(三)在疏通過程中,應有專人看護、疏導交通,負責操作人員安全;
(四)挖井時,清挖出的垃圾、雜物不能落地,及時清運,應在2小時内将污泥清運并清掃幹淨;
(五)挖井完成後應将井蓋、井篦及時複位;
(六)如需下井(涵洞)作業時,操作人員應填寫下井作業單報上級領導批準,未批準者一律不準下井,下井前應做好有害氣體和含氧量檢測并對操作人員做好相應的安全保險措施。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應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在主要生活區、用電區、材料和庫房等易燃易爆場所設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及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對可能危及公共設施的施工作業,應當提前采取保護措施,以保障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政工程施工單位的職工應當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标準和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作業,發現施工現場安全異常情況,應當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向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報告。
市政工程施工單位的職工對影響身體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有權提出改進或者改善的建議;對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和檢舉、控告。
第二十七條 市政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視和檢查,督促施工人員遵守安全生産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技術标準,發現安全事故隐患以及違反施工安全技術規範或者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第二十八條 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在建設單位規定的時間内對現場進行徹底清理,做到料清場地淨,恢複道路平整,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第四章 市政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政工程在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辦理安全監督手續。否則,不得開工建設,不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三十條 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報監書》;
(二)《施工現場周邊環境安全評估表》;
(三)《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複印件;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五)施工、監理單位中标通知書;
(六)施工、監理合同及其單位資質證書;
(七)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總平面布置圖;
(八)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及臨時設施搭設(設置)計劃;
(九)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措施);
(十)工程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安全生産考核證書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憑管理部門出具的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向市主管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相關單位,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建設單位未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開工建設或拒不執行安全監督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威海市建設市場信用檔案管理辦法》1.2.1.31、1.2.1.33條的規定對其記錄不良行為記錄。
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按照《威海市建設市場信用檔案管理辦法》1.2.3.6-1.2.3.29條的規定對其不良行為記錄。
監理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依據《威海市建設市場信用檔案記錄實施辦法》1.2.4.27-1.2.4.28條的規定對其記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三條 凡是參入工程建設的各類執業人員,依據《威海市建設市場信用檔案管理辦法》(個人信用部分)的規定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予受理并予以查處。
第三十五條 市、區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市政工程安全文明生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施工現場防護圍擋及安全文明标識牌的設置
(一)進出口大門。新建大修工程施工現場進出口大門應堅固美觀,并符合通行及消防要求。
(工地出入口大門圖例)
(二)圍擋、标識牌、宣傳條幅等設施制作要求
1.新建、大修道路工程
(1)安全文明标示牌。應設置工程簡介牌、工程告知牌、交通導向牌、施工繞行标示牌、企業簡介牌,外觀尺寸統一為高2米*寬1.5米,采用鋼構面闆及支撐,内容應簡潔明了、形象有效。
(安全文明标識牌圖例)
企業簡介牌 工程簡介牌 施工繞行牌
工程告知牌 交通導向牌
(2)圍擋。統一為彩鋼闆材質,尺寸不得低于1.8米,外觀應統一、連續、整潔、美觀;為解決交通路口行車視距問題,距離路口20米範圍内的圍擋高度應降為0.8-1米,其上部需采用通透式圍擋,搭設至1.8米的高度。
(新建、大修工程圍擋圖例)
(新建大修工程圍擋圖例)
(路口通透式圍擋圖例)
(3)宣傳條幅。施工現場醒目路段位置,圍擋外側應懸挂、噴塗或貼印安全文明标語,如“今天的不便是為了将來的方便”、“暫時的不便,将換來長久的暢通”、“道路施工給您帶來不便,敬請諒解”、“為了您的安全,請繞行”“良好的出行環境,依靠您的信任和支持”“發揚市政優勢,創建精品工程”等。
2.養護工程、管線改造工程、防汛改造工程
按照工程規模、作業時間等因素,現場圍擋及标識牌的制作标準如下:
(1)超過50米路段的工程。現場應配備5類标識牌,包括工程簡介牌、工程告知牌、交通導向牌、施工繞行标示牌、企業簡介牌,要求标識牌外觀尺寸統一為高2米*寬1.5米,采用鋼構面闆及支撐,内容應簡潔明了、形象有效;圍擋統一為彩鋼闆材質,尺寸不得低于1.8米,外觀應統一、連續、整潔、美觀。距離路口20米範圍内的圍擋高度應降為0.8-1米,其上部需采用通透式圍擋,搭設至1.8米高度。
(彩鋼闆圍擋圖例)
(2)10-50米範圍路段的工程。現場需配備标識牌3類标識牌,包括工程告知牌、工程簡介牌、施工繞行标示牌,高度不低于1米。工程告知牌應醒目表示建設、施工單位和監管電話;圍擋可采用鋼質圍擋或注水式塑料圍擋,尺寸不得低于1.8米,距離路口20米範圍内設置通透式圍擋,外觀要統一、連續、整潔、美觀。
(注水式塑料圍擋圖例)
(3)小于10米路段的工程。工程警示牌、告知牌、交通導向牌,應采用鋼構面闆及支撐,高度不低于1米。工程告知牌應醒目标示建設、施工單位和監管電話;圍擋可采用鋼質圍擋或注水式塑料圍擋,高度不低于1米,要求材質統一,外觀連續、整潔、美觀;
(圍擋圖例)
(4)8小時内的臨時性定點養護作業可采用防護錐、彩帶進行交通維護隔離。
(防護錐圖例)
(三)防護圍擋及各類安全文明标識牌等設施現場布置要求
1.各類交通指示及防護設施圖例
線形誘導标
附設施工警示燈的護欄
錐形交通路标或渠化裝置
車流行駛方向
臨時性車流行駛方向
附設施工警示燈的護欄
養護維修工作區
旗手
移動式工程車
裝有警告燈的施工隔離圍擋
施工隔離圍擋
标志牌
2.現場布置
2.1. 新建、大修工程。全封閉或半封閉施工的新建大修工程,起止出入口應設置“三牌”(工程簡介牌、工程告知牌、企業簡介牌),受交通影響的相鄰市政道路,應提前兩個路口設置“兩牌”(施工繞行牌、交通導向牌),來引導疏散交通。
全幅封閉的新建、翻修工程圍擋圖例
半幅封閉的大修工程圍擋圖例
罩面工程圍擋圖例
2.2. 養護工程、管線改造工程、防汛改造工程
2.2.1 交通管理控制區相關要求
防護圍擋及各類安全文明标識牌等設施布置在養護維修作業交通管理控制區内(簡稱控制區),控制區包括緩沖區(簡稱H)、上遊過度區(簡稱Ls)、工作區(簡稱G)、下遊工作區(簡稱Lx)、終止區(簡稱Z)。養護工程防護圍擋及各類安全文明标識牌設置根據施工作業位置、作業面積等因素,其布置形式應按照下述方式進行現場控制:
(1)過渡區:
①每車道封閉上遊合并車道過渡區的最小長度 L(單位m)應按如下圖表選取。
②每車道封閉上遊變換車道過渡區的最小長度取 0.5L。
③當在隧道内時,從隧道入口起每車道封閉上遊過渡區的最小長度取 1.5L。
④每車道下遊過渡區的最小長度取 0.5L,但每車道的長度不應大于 30m。
⑤雙向兩車道的道路上,其中一車道封閉養護維修作業,另一車道采用雙向通行,此時過渡區的長度最大取 30m。 (2)緩沖區的工作長度H(長度米)按下表選取
限制車速
(km/h) |
30 |
40 |
60 |
H |
35 |
50 |
85 |
(3) 工作區。長度根據養護維修作業的需要确定。
(4)終止區。主幹道、次幹道和支路終止區長度宜取10m.
2.2.2隔離防護及标識牌等設施現場布置圖示
主幹道作業區現場布置圖示:
(1)遠離交叉口路段作業
(3)交叉口附近
處作業
交叉口出口處作業
作業區部分位于
交叉口出口處
交叉口入口處作業
作業區部分位于
交叉口入口處
作業區位于交叉口中間
非機動車道作業
人行道養護維修作業
臨時定點作業
2.3防汛改造工程
清挖雨水鬥或疏通雨水管網(臨時)作業
維修雨水設施
作業區
埋設雨水管網
作業區布置示意圖
次幹道及支路作業區布置:可參照主幹道養護維修作業區的設置方法,同時,可做下幾點調整:(1)車行道作業區限速為30km/h.(2)在不設置分隔帶的道路上,必須設置安裝黃色施工警告燈的施工隔離墩或圍擋隔離養護維修作業區和非機動車、機動車及行人。(3)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共闆設置的位置進行維修作業,隻要保證2米最小寬度供行人和非機動車共同使用,既不可占用機動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