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規範水利工程生産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簡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範生産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我部組織制定了《水利工程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準(試行)》(以下簡稱判定标準,見附件),現就貫徹執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水利建設各參建單位和運行管理單位安全生産工作的重點,科學判定隐患級别是排查治理的基礎。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認真組織做好判定标準實施工作,指導和幫助轄區内有關單位熟悉掌握有關方法和标準,科學合理地進行隐患判定。
二、水利建設各參建單位和運行管理單位是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的主體,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标準和判定标準對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進行科學合理判定。判定标準清單中列出了一些常見隐患内容,各有關單位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增補未涵蓋的隐患内容,也可根據工作經驗采用其他方式方法來判定。對于判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有關單位要立即組織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責任、資金、措施、時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進展情況需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後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三、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辦制度,依法切實加強督辦工作。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隐患、有關單位上報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賬,認真開展跟蹤督辦,督促相關責任單位落實整改責任,确保生産安全。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部直屬各單位在試行過程中,對隐患判定标準如有相關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報我部安全監督司。
聯系人:石青泉、劉岩
聯系電話:010-63203262、3528
電子郵箱:anquan@mwr.gov.cn
水利部
2017年10月27日
水利工程生産安全重大事故
隐患判定标準(試行)
1 總則
1.1 為科學判定水利工程生産安全事故隐患,防範水利工程生産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判定标準。
1.2 本标準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設期和運行管理期的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事故隐患判定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标準,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标準對相關隐患判定另有規定的,适用其規定。
1.3 水利工程建設各參建單位和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體。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在安全生産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依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标準和本标準判定重大事故隐患。
1.4 水利工程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分為直接判定法和綜合判定法,應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用直接判定法的,采用綜合判定法判定。
1.5 水利工程建設各參建單位和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可根據判定清單(指南)所列隐患的危害程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标準,結合本單位和工程實際适當增補隐患内容,按照本标準的方法判定。
2 判定要求
2.1 隐患判定應認真查閱有關文字、影像資料和會議記錄,并進行現場核實。
2.2 對于涉及面較廣、複雜程度較高的事故隐患,水利工程建設各參建單位和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可進行集體讨論或專家技術論證。
2.3 集體讨論或專家技術論證在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同時,應當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治理時限以及治理前應采取的防範措施。
3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大隐患判定
3.1 直接判定。符合附件1《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單(指南)》中的任何一條要素的,可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3.2 綜合判定。符合附件2《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綜合判定清單(指南)》重大隐患判據的,可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4 水利工程運行管理重大隐患判定
4.1 直接判定。符合附件3《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單(指南)》中的任何一條要素的,可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4.2 綜合判定。符合附件4《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綜合判定清單(指南)》重大隐患判據的,可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5 附則
5.1 本标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單(指南)
2.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綜合判定清單(指南)
3.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單(指南)
4.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綜合判定清單(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