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    星期三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安全生産信息報告和處置規則》的通知
 
發布人:
2016-6-15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安全生産信息報告和處置規則》的通知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規範水利安全生産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根據《安全生産法》和《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我部制定了《水利安全生産信息報告和處置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水利安全生産信息報告和處置規則

  水利安全生産信息包括水利生産經營單位、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所管在建、運行工程的基本信息、隐患信息和事故信息等。基本信息、隐患信息和事故信息等通過水利安全生産信息上報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報送。

  一、基本信息

  (一)基本信息内容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生産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基本信息以及水利工程基本信息。

  1.單位基本信息包括單位類型、名稱、所在行政區劃、單位規格、經費來源、所屬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安全生産聯系人信息,經緯度等。

  2.工程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稱、工程狀态、工程類别、所屬行政區劃、所屬單位、所屬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建設、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單位信息,工程類别特性參數,政府安全負責人、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負責人信息,工程主要責任人、分管安全負責人信息,經緯度等。

  (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文測驗單位、勘測設計科研單位、由水利部門投資成立或管理水利工程的企業、有獨立辦公場所的水利事業單位或社團、鄉鎮水利管理單位等,應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注冊,并填報單位安全生産信息。

  (三)水庫、水電站、農村小水電、水閘、泵站、堤防、引調水工程、灌區工程、淤地壩、農村供水工程等10類工程,所有規模以上工程(按2011年水利普查确定的規模)應在信息系統填報工程安全生産信息。

  (四)基本信息應在2011年水利普查數據基礎上填報。符合報告規定的新成立或組建的單位應及時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注冊,并按規定報告有關安全信息。在建工程由項目法人負責填報安全生産信息,運行工程由工程管理單位負責填報安全生産信息。新開工建設工程,項目法人應及時到信息系統增補工程安全生産信息。

  (五)各單位(項目法人)負責填報本單位(工程)安全生産責任人(包括單位(工程)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産負責人)信息,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單位安全生産責任人信息報送主管部門。各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填報工程基本信息中的政府、行業監管負責人(包括政府安全生産監管負責人、行業安全生産綜合監管負責人、行業安全生産專業監管負責人)信息,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政府、行業監管負責人信息,在互聯網上公布,供公衆監督,同時報送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任人信息變動時,應及時到信息系統進行變更。

  二、隐患信息

  (一)隐患信息内容

  隐患信息報告主要包括隐患基本信息、整改方案信息、整改進展信息、整改完成情況信息等四類信息。

  1.隐患基本信息包括隐患名稱、隐患情況、隐患所在工程、隐患級别、隐患類型、排查單位、排查人員、排查日期等。

  2.整改方案信息包括治理目标和任務、安全防範應急預案、整改措施、整改責任單位、責任人、資金落實情況、計劃完成日期等。

  3.整改進展信息包括階段性整改進展情況、填報時間人員等。

  4.整改完成情況包括實際完成日期、治理責任單位驗收情況、驗收責任人等。

  5.隐患應按水庫建設與運行、水電站建設與運行、農村水電站及配套電網建設與運行、水閘建設與運行、泵站建設與運行、堤防建設與運行、引調水建設與運行、灌溉排水工程建設與運行、淤地壩建設與運行、河道采砂、水文測驗、水利工程勘測設計、水利科學研究實驗與檢驗、後勤服務、綜合經營、其他隐患等類型填報。

  (二)各單位負責填報本單位的隐患信息,項目法人、運行管理單位負責填報工程隐患信息。各單位要實時填報隐患信息,發現隐患應及時登入信息系統,制定并錄入整改方案信息,随時将隐患整改進展情況錄入信息系統,隐患治理完成要及時填報完成情況信息。

  (三)重大事故隐患須經單位(項目法人)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形成電子掃描件後,通過信息系統上報。

  (四)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組織的檢查、督查、巡查、稽察中發現的隐患,由各單位(項目法人)及時登錄信息系統,并按規定報告隐患相關信息。

  (五)隐患信息除通過信息系統報告外,還應依據有關法規規定,向有關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

  (六)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月6日前将上月本轄區隐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彙總并通過信息系統報送水利部安全監督司。隐患月報實行“零報告”制度,本月無新增隐患也要上報。

  (七)隐患信息報告應當及時、準确和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隐患信息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

  三、事故信息

  (一)事故信息内容

  1.水利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包括生産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信息。

  2.水利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包括:事故文字報告、電話快報、事故月報和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報告。

  3.文字報告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文字報告按附件1的格式填報。

  4.電話快報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5.事故月報包括:事故發生時間、事故單位名稱、單位類型、事故工程、事故類别、事故等級、死亡人數、重傷人數、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原因、事故簡要情況等。事故月報按附件2的格式填報。

  6.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包括: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複的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責任人處理情況等。

  7.水利生産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按《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執行。

  8.較大涉險事故包括:涉險10人及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緊急疏散人員500人及以上的事故;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田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9.事故信息除通過信息系統報告外,還應依據有關法規規定,向有關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

  (二)事故發生單位按以下時限和方式報告事故信息: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電話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在1小時内向主管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電話報告。其中,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向項目法人(項目部)負責人報告,項目法人(項目部)負責人應于1小時内向主管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部直屬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以下統稱部直屬單位)發生的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在報告主管單位同時,應于1小時内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水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時限和方式報告事故信息:

  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事故發生單位的事故信息報告後,對特别重大、重大、較大和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較大涉險事故信息,應當逐級上報至水利部。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部直屬單位發生的生産安全事故信息,應當逐級報告水利部。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越級上報。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時限和方式電話快報事故信息:

  發生人員死亡的一般事故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在逐級上報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内電話快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随後補報事故文字報告。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内電話快報水利部,随後補報事故文字報告。

  發生特别重大、重大、較大事故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在逐級上報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内電話快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部,随後補報事故文字報告。

  部直屬單位發生特别重大、重大、較大事故、人員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在逐級上報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内電話快報水利部,随後補報事故文字報告。

  (五)對于不能立即認定為生産安全事故的,應當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信息報告内容、時限和方式報告,其後根據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複的事故調查報告,及時補報有關事故定性和調查處理結果。

  (六)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或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内)人員傷亡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當日及時補報。

  (七)事故月報按以下時限和方式報告:

  水利生産經營單位、部直屬單位應當通過信息系統将上月本單位發生的造成人員死亡、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以上的水利生産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情況逐級上報至水利部。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須于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報通過信息系統報水利部安全監督司。

  事故月報實行“零報告”制度,當月無生産安全事故也要按時報告。

  (八)水利生産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報告應當及時、準确和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

  (九)2009年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完善水利行業生産安全事故快報和月報制度的通知》(辦安監[2009]112号)廢止。

  四、信息處置

  (一)基本信息

  1.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下級單位和工程基本信息進行審核,對信息缺項和錯誤的,應督促填報單位及時補齊、修正。

  2.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本轄區的單位注冊、單位和工程信息錄入,每年對單位和工程情況進行複核,确保轄區内水利生産經營單位和規模以上工程100%納入信息系統管理範圍。

  3.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充分利用信息系統安全生産信息,在開展安全生産檢查督查時,全面采用“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彙報、不要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四不兩直”檢查方式,及時發現安全生産隐患和非法違法生産情況,促進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安全管理的加強,切實提升安全檢查質量。

  (二)隐患信息

  1.各單位應當每月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隐患信息排查情況、整改方案、“五落實”情況、治理進展等情況。

  2.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上報的重大隐患信息進行督辦跟蹤,督促有關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隐患信息彙總統計,分析隐患整改率、重大隐患整改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等,對本地區安全生産形勢以及單位或工程安全狀況進行判斷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工作措施,确保安全生産。

  (三)事故信息

  1.接到事故報告後,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相關處置措施,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或專家組,做好或協助做好事故處置有關工作。

  2.接到事故報告後,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派員趕赴事故現場:發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水利部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發生重大事故的,水利部相關司局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發生較大事故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發生人員死亡一般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發生其他一般事故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部直屬單位發生人員死亡生産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的,事故責任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水利部負責人或者相關司局負責人根據事故等級趕赴事故現場。

  發生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3.趕赴事故現場人員應當做好以下工作:指導和協助事故現場開展事故搶救、應急救援等工作;負責與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及時報告事故情況、事态發展、救援工作進展等有關情況。

  4.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參與或配合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水利部對重大、較大事故處理進行跟蹤督導,督促負責事故調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将事故處理到位。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将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複的事故調查報告逐級上報至水利部。

  5.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事故信息報告處置制度和内部流程,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信息報告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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